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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四个错误认知之四:因为有了法律、政府,财产权才会存在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9日

微博:先知书店

【财产权的四个错误认知之四:因为有了法律、政府,财产权才会存在】

汉斯-赫尔曼·霍普在其代表作《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一书中的发问尖锐而有力:如果一个人不是自己身体的当然主人,不是凭借自己身体、能力原始占有财富的当然主人,以及生产出来的财富的当然主人,那又应该是谁呢?

这一发问引出了关于财产权的另一个误解:财产权不是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创设,相反,是财产权创设了律法、道德,以及政府和国家。

财产权是一种天赋的权利,远在语言出现之前,人类就已经有了财产权的观念,是财产权,而不是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其他权利,把人从动物中区分别出来。

“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说,只有人类才会通过手势或语言区分“你的”“我的”。即便孩童和原始人,都会认为自己天然就是自己当然的主人,这是理所当然,无需争辩的,因为私有财产完全符合人类的道德“直觉”。

在法律出现以前,财产权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利,基于人的习惯和默许。财产权的确立催生了法治,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契约,它的制定就是为了确保人的财产权,如果财产权得不到保障,人的生命、自由就没有根基,如大法官菲尔德所说:“在财产权不安全的地方,人的权利也不会是安全的。”因此,在没有财产权的社会,法律的存在就是多余的。

可见,财产权是人类文明的基石,是野蛮与文明的分水岭。如果说人们不再明确地界定和遵守“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而是都追求“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人类只会退回到无限野蛮的状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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