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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四个错误认知之一:财产权是手段,而非目的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微博:先知书店

【财产权的四个错误认知之一:财产权是手段,而非目的】

“吃饭,是为了活着,但活着,绝不是为了吃饭”。如果把这里的“吃饭”,理解为财产权,那么,这句富有哲理的谚语,道出了人的三大权利之间的逻辑关系:财产权是维系生命、获得自由的手段,自由才是人活着的意义。然而,这句结论正确的话,却严重误解了财产权。

如果一个人为了获得生存所必须的财产,比如,食物、住房,而不得不依附于某个个人或组织的时候,首先就丧失了自由和尊严。因此,如果没有财产权,就不可能有自由,即便有所谓的自由,也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

那么,没有财产权,生命权是否也无法维系呢?有人就曾说,历史上存在过无数没有财产权,但却依附于奴隶主而活着的奴隶,并以此否定财产权之于生命权的重要性。这误解了财产权的概念。

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约翰·洛克认为,个人财产权首先是“自我所有权”,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身体和生命拥有唯一支配权,而任何他人都无权支配自己的身体和生命。

洛克明确指出,人们设立政府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护个人的财产,这里的财产,就包括“生命、自由以及物质财富”。

简而言之,从概念上,财产权本身从来就不是从属于生命权、自由权的“二级权利”,恰恰相反,生命权、自由权才是最基本的财产权。这既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更不是耸人听闻的奇谈怪论,而是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最大的区别:

现代社会,不仅个人的物质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个人的各项自由和权利(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更是神圣不可侵犯。然而,在现实中,当有形的财产被侵犯的时候,人们都会穷尽各种途径挽回损失,而当各种自由和权利被侵犯的时候,却很少有人意识到这也是对“财产权”,而且是对最重要的财产权的侵犯,更遑论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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