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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冻结不要怕,最全银行账户解冻方法在此

作者:上海盈科刘磊和陈禹彦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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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比较完整地为受害人维护合法权利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账户解冻的实操建议,

本文比较完整地为受害人维护合法权利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账户解冻的实操建议,作者为上海盈科刘磊和陈禹彦。

TL;DR:合法的解决“冻友”被冻结银行账户的方式,主要有向冻结公安机关申诉、向冻结公安机关同一级的检察院申诉、向冻结机关上一级的公安局或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

一、OTC场外交易流程分析

以法币与代币之间的交易为例,一般来说,交易双方通过在微信群“喊单”的方式,或者在提供法币交易的交易所内,如火币、OK 等法币交易区去买卖。一旦买方拍下卖方挂出来的交易单,卖方在交易所内储存的代币即被锁定,买方在10分钟之内需要按照指定的账户汇款到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卖方确认收款后,交易平台将卖方锁定的代币划转给买方,交易完成。

二、冻结的常见原因及方式分析

由于代币、如BTC、ETH、USTD等数字货币特有的去中心化属性,且注册用户很难确保完全实现实名认证,所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通过购买数字货币来实现洗钱就变得极其方便,毕竟公安刑侦是没有办法冻结数字货币的。

公安刑侦办理以上案件冻结银行账户的基本思路为,以电信诈骗为例: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小K骗取到受害人小A的一笔资金,诈骗犯在收到该笔汇款后立即通过交易所,如火币平台,购买卖方如小B的数字货币来“销赃”,交易完成后,犯罪分子小K即完成了洗钱行为。过一段时间(大部分受害人几天之内就会发现自己受骗了)受害人小A发现上当受骗,立即报警,当地警方立案后,立即通知“反电信诈骗网络中心”冻结小A资金流向的所有账户,于是小K、小B的账户都被冻结了。由于,小K交易的目的就是为了洗钱,所以一个账户洗钱结束立即销毁,账户无其他资金进入,那么卖数字货币的小B的账户就会遭到冻结,成为另一个受害人,通常小B的账户不仅仅只有这一笔卖币的收款,一般都会有平时生活中存储的其他资金。但是,公安刑侦不会仅冻结涉案资金,而是全部冻结,包括通过该银行账户购买的基金、股票、理财产品也无法正常变现取出。

以上是最简单的只涉及一层转移的冻结,实践中更复杂的是,小K因为不懂“币圈”,找到专门协助销赃的帮助犯小C去交易所买币洗钱,小C因为在平台交易次数过多,导致卖方冻结次数过多,平台大部分用户识别出来小C的钱有问题,而不与他交易。小C于是找到了手法高超的小D通过多张银行账户来转移资金,虚构交易行为,因为通常离诈骗犯罪分子的账户距离越远,冻结的概率越低。然后小D再去交易平台与卖方,比如小F交易。而小F在收到赃款后,又在交易平台作为买方进行“低买高卖”,该笔涉案资金可能到了七八手、甚至十几手最终停留在小X、小Y、小Z的账户。于是受害人报警了,从小K到小C一直到小X、小Y、小Z的账户全部被冻结。

三、冻结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以上分析可知:假设受害人小A被骗了30万,涉案资金在小X、小Y、小Z账户上分别停留了10万,但是小X、小Y、小Z的账户上各自原有100万干净的自有资金。所以,小X、小Y、小Z因为收到10万涉案资金,各自被冻结了无关的100万资金,你说冤不冤?

首先,如果,你是办案警方,为了防止受害人财产的流失,接到受害人报警你会怎么办?以上分析可知,小C,小D的行为通常构成诈骗犯罪的帮助犯,冻结他们的银行账户,合情合理。同时,小D虚构交易,通过多张银行账户来转移资金,如果冻结了其他的参与转移的账户,那也会合情合理,参与转移资金的行为也属于诈骗犯罪的帮助犯。

其次,在如“火币”这种交易平台上进行数字货币买卖的行为,不是混过币圈的专业人士,根本不知道你这是在干啥?警方很难弄清楚法币与代币的交易流程,代币的市场价值、是否完成支付、以及是否构成合法的交易行为。毕竟,我们国家明面上的政策文件对数字货币持相对保守的态度。所以,警方把你在平台上卖币的正常交易行为当做诈骗犯洗钱的帮助犯也是及其正常的。要不然,一些小地方的县公安局怎么敢接二连三地把维权的数字货币卖方当做犯罪嫌疑人拘起来呢?

最后,之于传统的线下交易,数字货币在交易所平台上的交易最大的一个弊端是没有书面合同(包括纸质书面合同、电子书面合同)来保障数字货币交易行为。数字货币交易通常都是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一笔的交易,这么大额的交易行为,如果是买车、买房肯定是要签书面合同的。

合同的主要作用之一在于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指为了实现合同的内容,法律上可以认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为此可采用的法律措施。在当事人之间,首先是权利义务关系,其次是权利义务非正常展开时的法律后果问题。

关于数字货币交易,如果买卖双方之间有“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买卖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警方看到合同就知道我们买卖标的是什么,如果买卖标的不违法,那么买卖价格是否属于正常市场行情价格,如果属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再看支付是否完成,是否确实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交付了数字货币。如果这一切都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则交易行为完全合法有效。

如果警方仍然觉得数字货币卖方有嫌疑,就需要提供新的证据来证明买卖交易可能是虚假交易,否则警方对数字货币卖方银行收款账户冻结的行为就有滥用职权的可能性。

通常来说,买卖交易的过程中,卖方没有对买方的资金进行审查的义务,比如,我们去超市购物,售货员绝不会要求你证明一下用以购买商品的金钱是否属于合法取得。只要卖方对非法交易资金的来源不知情,且付出了同等价位的商品,实践中即为合法的交易行为,通常公安都不会冻结,否则人们都不敢做生意、商品经济社会都无法进行下去。涉及大宗交易金额的买卖行为,如果有合同的存在,起码证明了买卖双方对交易行为是达成了一致的约定,梳理了整个交易流程,极有力地保存了相关证据来证明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数字货币的交易行为,如果有合同进行约定,买卖双方签字生效,再有法院的判决书支持数字货币买卖的判例

同时让交易平台证明冻结日期数字货币市场的交易价格来证明交易符合“等价交换”,那么公安基本就没有理由来冻结卖方账户了。

四、如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

公安机关冻结存款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有没有对公安冻结措施进行限制的规定?以及被无关冻结了,受害人如何救济?

(1)公安机关冻结存款的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

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一)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他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财物的;

(三)他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上述财物的;

(四)他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上述财物的。

(2)公安机关采取冻结措施受到的相关限制规定: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二百三十六条:

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采取调查性侦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但是可以轮候查封、冻结。

3、《**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另行处理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返还当事人的应当及时返还。

(3)如果公安机关不按照以上程序来严格规范自己的冻结措施,造成了对无关人员的冻结,如何救济?救济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一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2、《**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

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五、公安机关冻卡的时间有多长?

1、三日之内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如果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人将赃款转移,将赃款流经的所有账户冻结后,经过审查发现,存在犯罪嫌疑人已落网如数供述犯罪的情形,或者确实证明被冻卡的“冻友”跟涉嫌的刑事犯罪毫无关联,负责任的公安机关会在法律规定的3日内将“冻友”的银行账户解冻。

2、六个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二百三十六条:

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所以,冻结期限六个月到期解冻的原因主要体现在:1、冻结的6个月以内,公安刑侦经侦查发现,已排除对“冻友”涉案的怀疑;2、6个月以后,因其他原因没有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

3、到期续冻,不确定期限

本律师办理的“币圈”银行卡冻结案件中,冻结时间最长的已经超过四年,从2015年初冻结至今。该类案件冻结时间持续长久的主要情形体现在:1、“冻友”卖币收到的赃款涉嫌的犯罪长期不能被侦破,嫌疑人不能到案,导致很难排除对“冻友”转移赃款的嫌疑;2、办理该起案件的刑警已经调离该岗位,不再负责该起案件,后来接手的刑警在案子没有到达审判阶段,经法院生效判决文书证明“冻友”与本案无关,一般不愿意主动研究该案中“冻友”的嫌疑程度,更不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去尝试为冻友解冻。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解冻一定要趁早!

六、实操中,冻友如何将账户解冻?

1、等三天,看一看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如果负责任的公安刑侦经查明,排除对“冻友”涉嫌转移赃款的嫌疑,将“冻友”归类为无关人员,则按照法律规定,在三日内予以解冻;

2、过了三日,仍没有解冻,去银行获取冻结机关的详细信息。

三日过后,冻友经尝试转账仍然无法正常转账的,则证明仍处于冻结中(这里吐槽一点:按照规定,公安冻结账户需要对冻友进行通知的,而实务中,很多冻友被冻结了一个多月都不知道,因为公安不通知,银行也不提示,非常不负责任!)。这时候,冻友直接去冻结账户所属的开户银行网点,带着本人的身份证,去银行柜台,跟工作人员说明被冻的情形,让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冻结的公安机关是哪个单位?冻结的文书编号。通常情形,银行工作人员会给到“冻友”详细的纸质“冻结信息”,但也确实有不少刁钻的银行工作人员不告知“冻友”任何信息。这时候很多冻友就吃了哑巴亏,不知所措的等待或者多方打听。这里需要告知“冻友”的小经验是,冻友只需要跟银行官方客服进行投诉,告知投诉部门自己需要获取冻结机关信息去处理冻结银行卡的事情,否则自己账户长期处于冻结状态,而救济无门,不合理也不合法。

3、向公安证明自己不涉嫌转移赃款,即“自证清白”

公安机关如要对“冻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主要有两个理由:其一,为了固定侦查犯罪的证据,了解账户相关信息;其二,“冻友”有涉嫌“转移赃款”的嫌疑,即有收到赃款所涉嫌的刑事犯罪的帮助犯嫌疑。理论上来说,冻结时间超过三日的,“冻友”即是被公安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有转移赃款的嫌疑。但是,尴尬的地方在于,一般在侦查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一般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但是,在公安那里具有涉案嫌疑的“冻友”却不受公安待见,大部分“冻友”主动找公安都找不到。当然,也确实有“冻友”主动找公安,或者公安让“冻友”过去录笔录时,公安将“冻友”进行拘留,即所谓“送到嘴里的肥肉,可不敢让你跑了”。但是,这毕竟是少数。

4、“冻友”如何向公安“自证清白”?

关于“自证清白”围绕这几个点:

(1)比特币买卖交易是合法的交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铁亮与北京多智众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民初12967号,“法院认为: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而是提醒各部门加强对社会公众投资风险的提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自由,但需理性投资;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不仅仅在该判例中,法院支持了比特币买卖交易合的法性,目前越来越多的法院已经形成了共识,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买卖的合法性进行了支持。

(2)“冻友”对于因为“卖币”收到的赃款所涉嫌的犯罪不知情

通常,在数字货币交易所,如“火币”、“OK”等交易平台,进行法币与代币的交易时,买卖双方都是遍布全国各地的网友,即缺乏认识的可能性。很多“冻友”甚至与支付赃款的“买币方”仅存在一笔交易,足以说明缺乏转移赃款的可能;

(3)“冻友”之于“卖币”收到的赃款付出了同等价位的“数字货币”

民法上讲究“善意取得”,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某个人(小王)将不属于他的电脑卖给了你,只要你对这个电脑不属于小王这个事情不知情,而且电脑已经交付给你了,你因为买这个电脑,付给了小王该物品在市场上的正常价格,那么即使这个电脑不属于小王,电脑的原主人也不可以向你主张要回电脑,电脑即属于你。当然有一些例外情况这里不讨论。

这里举“民法”的例子在于,如果公安认为收到赃款的人没有权限去使用赃款,那么可否类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本律师是知道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动产或不动产为前提的”,而货币适用“占有即所有”,强行使用似乎“牛唇不对马嘴”。但本律师认为:民法对善意的购买方进行了强保护,而刑法上的该情形,善意的“币友”在支付同等价位的数字货币后,更应该强保护。

更为重要的是,在任何一个国家,买卖交易的过程中,卖方没有对买方的资金进行审查的义务,比如,我们去超市购物,售货员绝不会要求你证明一下用来买东西的金钱是否属于合法取得。只要卖方对非法交易资金的来源不知情,且付出了同等价位的商品,实践中即为合法的交易行为,否则因为收到了赃款就被公安冻结收款银行账户,人们都不敢做生意、商品经济社会都无法进行下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民法上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以及这里的“善意”,即代表对赃款所涉嫌的犯罪不知情,在民法上,如果要证明你是知情的,这个证明责任是由原告来主张你是知情的。本律师认为,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冻友”不是“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这个证明责任应当在公安局,即公安局应当证明“冻友”对其收到的涉案资金所涉嫌的刑事犯罪是知情的。试想,如果一个人对犯罪行为是知情的,为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进行销赃,那么为何还会因为收到了赃款去支付了同等价位的数字货币呢?而且数字货币所具有的去中心化的属性,支付之后也取不回来了。

前文中介绍过,“冻友”被公安冻卡后,如果公安联系“冻友”,或者“冻友”通过发卡行了解冻到结机关后主动联系公安,则“冻友”去公安刑侦录笔录或者通过电话了解的方式,在提供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流水,以及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交易记录后,刑侦认为“冻友”并不涉及其收到的赃款所涉嫌的犯罪,则在三个工作日内会将账户解冻,但这种情况目前不多。如果提交了银行流水和平台交易记录,刑侦还是不能免除对“冻友”涉嫌“转移赃款”以及其他犯罪的嫌疑时,“冻友”应当如何处理?

七、决定解冻账户难度的主要因素

(1)“洗钱”犯罪的赃款流入“冻友”账户的流通次数

一般来说,犯罪分子选择通过在交易平台上购买数字货币销赃时,犯罪分子取得该笔赃款所涉嫌的犯罪并未立案,从犯罪分子购买数字货币到该笔赃款所涉嫌的犯罪被公安刑侦立案,这段时间内,该笔赃款会怎样流转,流转多少次,是无法判断出来的,毕竟每个案子的情况都不一样。

如果该笔赃款恰恰流通到“冻友”的账户,东窗事发,赃款所涉嫌的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后,公安立即冻结赃款流过的所有银行账户。然而,在所有流转过赃款的账户中,距离犯罪分子销赃账户的距离越近,被公安刑侦怀疑涉嫌销赃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解冻的难度就越大。此外,如果距离犯罪分子销赃账户越近,且涉案资金仍停留在“冻友”自己账户中,即出现“一手黑、二手黑”的情形,刑侦会非常重视,一般不会轻易的为“冻友”主动解冻银行账户。

(2)“洗钱”犯罪所涉嫌的犯罪类别

据本律师了解,目前通过数字货币来洗钱的的涉案资金一般来自于犯罪分子的“诈骗资金”、“传销资金”、“非法经营所获得资金”等居多,因为该类犯罪涉及到具体的“受害人”,一旦受害人报案,刑侦为了最大可能防止犯罪分子转移赃款,会选择冻结“受害人”资金流转的所有账户。

如果涉案赃款所涉嫌的刑事犯罪属于电信诈骗,集团诈骗,犯罪分子不在我国境内,则公安侦办的难度非常大,犯罪嫌疑人很难被抓捕归案,所以,因此类案件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解冻的难度不言而喻,尤其是靠近赃款源头的数字货币卖方。同样,还有涉及跨国集团洗钱的重大刑事犯罪,一旦这种案件的赃款流入“冻友”的账户,为慎重对待该类案件,公安刑侦一般不会轻易排除冻友的嫌疑,将“冻友”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冻。

(3)“洗钱”所涉嫌的刑事犯罪在立案后所处的办理阶段

随着我国公安打击诈骗和传销犯罪的手段和力度的不断加强,该类犯罪被侦破的概率也大为提高,除部分犯罪分子长期逃匿于海外,大部分境内的诈骗犯和传销犯罪分子大概率会被公安抓捕归案。一旦犯罪分子归案后,公安机关首先进行侦查行为,收集犯罪证据;侦查终结后,公安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重大嫌疑,会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经检察院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确有犯罪的重大嫌疑,在充分排除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者不构成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检察院再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审判,让法官具体审判。

所以,“冻友”面临收受赃款所涉嫌的犯罪处于以上三个阶段(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法院审判)时,“冻友”在哪个阶段最容易排除自己涉案的嫌疑,让相关办案部门解冻自己的冻结账户?

本律师认为: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较为容易排除“冻友”的涉案嫌疑,“冻友”银行账户解冻的可能性较高。原因在于:公安在侦查阶段会充分了解赃款所涉嫌的刑事犯罪详情,对“冻友”的交易情形较为了解,如果公安认为冻友不涉嫌刑事犯罪,完全有权限排除对冻友的怀疑,将冻友的账户予以解冻。

但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一般只会审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一旦充分,满足起诉条件,则移交法院来处理,对其中的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账户冻结的情形则具体看下个阶段法院的判决。除非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但是实务中赃款所涉嫌的刑事案件被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概率极低。而在法院审判阶段,法院会对案件进行详细的审查,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对公安机关冻结的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财物进行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4)“冻友”能否证明被冻结账户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

一般来说,公安冻结“冻友”的银行账户,基本会存在一个超额冻结的问题,即是说,不仅仅冻结涉案资金,公安会将涉案资金流入“冻友”的银行账户所有资金予以冻结。新进入“币圈”的“冻友”很容易证明其银行卡内除涉案资金之外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问题,以及用于购买数字货币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问题。但是,经常在“币圈”进行交易的“冻友”,甚至OTC平台的商家,其资金来源复杂,大部分的收益来自买卖数字货币的收益,这让公安不敢轻易对其解除合理的怀疑,从而增加解冻的难度。曾经有冻友做OTC商家在咨询我的过程中告知,其名下被冻结了 几十张银行卡,试问公安局刑侦让其证明其用于买卖数字货币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问题,这有多难?

八、“冻友”可否自证清白?

根据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理论,公安在侦查过程中,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或者足够有力的怀疑,才能对相关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的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采取调查性侦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但是,在实务中,很多公安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慎重对待对币圈“冻友”的冻结行为。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犯罪分子通过数字货币来销赃与传统的犯罪分子销赃的手法过于相似,且公安一般不太清楚区块链与数字货币是怎么回事。例如,在五年前,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通过电话骗取到受害人的一笔钱,通常是利用一些假身份持有的银行账户分为多笔转入不同的账户,最后在不同的ATM机将其取出。而如今的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来销赃,更加方便也更加安全。

如果公安不主动认真审查“冻友”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冻友”则可以主动找到公安去证明自己的“清白”,那么如何证明?第一:在交易网站交易时,买卖双方都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冻友”作为数字货币的卖方,理应知道买方的信息;如果买卖双方的居所不在同一个地区,且排除买卖双方在生活中认识的可能,如果再次证明双方只存在单笔或不多的交易次数,则间接减少了“冻友”参与销赃的嫌疑;在这个环节中,必要时申请公安出具调查令向交易所调取买方的详细交易信息及注册信息;第二,因为收到赃款,“冻友”支付了同等价位的“数字货币”,两者属于等价交换,这个“冻友”也可以与交易网站客服沟通,尝试让其出示相应的交易证明。

九、与“冻友”维权相关的其他问题

(1)犯罪分子除了直接洗钱,还有更新的手法

本律师了解到,目前很多诈骗犯通过“三角诈骗”的方式,将币圈“冻友”坑害不浅,其是通过电信诈骗的方式,以培训班、理财、保健品等的“由头”来骗受害人,一旦受害人上当受骗,准备给犯罪分子打款的时候,犯罪分子立即将在数字货币交易网站下单购买数字货币,然后指示受害人向数字货币的卖方进行打款支付。最终是受害人将被骗的金钱支付到数字货币卖方的账户,而卖方将数字货币支付给了犯罪分子。这种三角诈骗的方式,让数字货币的卖方直接收到了赃款,其很难证明其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诈骗行为。遇到这种情形需要极其谨慎,关于遇到此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本律师建议:其一,数字货币卖方在交易时应当认真核实支付账户的信息与买方在交易网站上的注册信息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就撤销此次交易;其二,如果已经交易了,“冻友”成为“一手黑”的情形,此时“冻友”也是受害人,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警,让警方详细了解诈骗的情形。

(2)可否通过“行政诉讼”来倒逼公安慎重对待对“冻卡”问题

本律师检索了所有相关的判决书发现,希望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此类争议,几乎是行不通,最终的结果都是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其根本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刑事诉讼法明确公安机关为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进行冻结措施,所以,公安机关侦查刑事犯罪,对“冻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管辖范围。

例如: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邱毛贵与肖梅芳、湖州市公安局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2014)苏中行终字第0051号中:原审法院认为,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只有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湖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实施的查封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现邱毛贵、肖梅芳要求对本案所涉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向湖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主张权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邱毛贵、肖梅芳起诉的行为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邱毛贵、肖梅芳的起诉。

本律师认为:合法的解决“冻友”被冻结银行账户的方式,主要有向冻结公安机关申诉、向冻结公安机关同一级的检察院申诉、向冻结机关上一级的公安局或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

作者:刘磊和陈禹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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