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主:Luo Patrick
时间:2013年12月5日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2197627/answer/20596156
逐条解读一下吧: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作为货币当局,不承认比特币是很正常的、理所当然的态度,毫不意外。一个稍微理智一点的比特币购买者应该能够预计到央行的态度。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这段话很重要。
1、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所以说一支股票价格60元人民币,就不能说成是0.01比特币。债券一张3000元,就不能说成是0.5比特币。既然央行认为它不是货币,当然也就不能用于定价了。
2、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就是说金融机构不能自己买,也不能作为做市商去买卖,基本断绝了金融机构参与比特币交易的道路。
3、不得承保、纳入保险范围。因为比特币价格波动剧烈,保险风险很高,所以禁止保险机构参与。比特币通过保险渠道切入金融领域的路径被堵住了。
4、不得提供其他服务。登记、交易、清算、结算、支付、兑换、托管、抵押。这些服务有的是比特币本身就不需要的,例如登记、清算、结算,也有的是比特币需要的服务,例如交易、兑换、托管、抵押。这一条是说除了主流的交易、保险、定价功能之外,其他的辅助服务金融机构也不得参与,总之金融机构不能碰比特币就对了。
不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一条仅限于针对金融和支付机构,至于民间自己建立的比特币交易平台、自发的人民币与比特币交易,这些都是合法的,可行的,不存在政策障碍。
支付机构为交易平台提供人民币充值、提现服务,这仍然是人民币业务而不是比特币业务,应该也是合法的。
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很正常,交易网站本来也应该备案,这不是新规定。
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这一条也是实质性的。
比特币的匿名性很容易牵涉到洗钱、套汇以及其他的非法活动。比特币如果要正常应用的话,必须把自己和这些非法活动切割开来。这一条就是希望实现这个目的,凡是比特币相关的交易机构必须建立反洗钱制度、监测洗钱活动,以免有不法分子通过交易平台洗钱,这是防范比特币被用于非法活动的一种方法。此外诈骗、赌博等等也是类似的情况。
总之比特币用于合法目的的自由交易不干涉,但是用于非法目的、用于犯罪的,要管理、惩治。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防范风险,教育投资者,引导舆论blablabla。这条相对虚一点,对比特币应用暂时没有硬性影响。
通知中最重要的一条是:
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比特币作为一种创新实验,政府当局不禁止就是利好消息。